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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等审批权力事项的函

来源:能源发展处 发布日期:2018-07-23阅读次数:

宁发改能源(发展)函〔2018〕818号

 


自治区编办:  

为进一步深化煤炭领域“放管服”改革,国家煤监局、国家能源最近取消了两项事项,涉及瓦斯等级鉴定审批和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请对我委相关审批权力事项予以取消或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再进行煤矿年度瓦斯等级审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审定,申请将我委权力清单中“煤矿年度瓦斯等级审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审定”事项予以取消。

二、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复函》(国能综函煤炭〔2018〕260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煤炭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有关要求,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如实报送竣工信息。各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再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申请将我委权力清单“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批准和竣工验收”中“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予以取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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